通大处财〔20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会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南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所有会计人员。
第三条财务处受学校委托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
(一) 会计人员必须在财务处登记,由财务处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二) 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交流、考核;
(三) 会同人事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职称考试、聘任、资格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担任财务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校级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处领导(会计主管人员)。财务处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财务软件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遵守准则、提高技能、保守秘密、文明服务等八个方面。其具体要求是:
(一)爱岗敬业要做到乐业、勤业、精业。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二)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三)廉洁自律是提高会计职业声望的基石,是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是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要坚持会计工作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四)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意志的具体体现,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客观公正要求保持会计人员从业的独立性及客观公正的从业心态。
(五)遵守准则是会计人员做到依法办事的核心内容,是会计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基础,是用来规范单位法人组织经济行为的要求。
(六)提高技能是适应人才竞争的需要,是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是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会计知识,培养高超的专业技术;重视在会计实践中提高会计职业能力;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七)保守秘密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是保护会计行业利益的需要。保守秘密要求会计人员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为利益所诱惑,坚决保守秘密。
(八)文明服务是人与人之间新型关系的具体体现。坚持文明服务,是提高会计职业声誉的基本条件。文明服务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到谦虚谨慎,彬彬有礼;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做到以诚相待,尊重事实;做到团结协作,以和为贵。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责定权、权责分明。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单位在银行预留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九条各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应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一般人员根据财务处工作需要适时换岗,副科长以上人员根据组织部要求有计划轮岗。
第十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的,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负责监交;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处长负责监交;处长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处长办理交接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接替的会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财务处对任用的全体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章 会计人员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考核办法,成立考核小组,对会计人员严格考核。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会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会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二)私设会计账薄的。
(三)因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贪污、私分公款或挪用公款的。
(五)其他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理由拒绝接受、擅自撤换、有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由学校监察部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通大处财〔2009〕13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财务处
二○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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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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