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大财(2021) 9号)



通大财〔20219

自选图形 82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通大〔2007112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2178



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足额交纳学杂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义务。全校所有学生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江苏省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学生收费项目或提高学生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生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办法;按规定收取新生体检等代办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一年一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及省发改委批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本科生有关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有关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以及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留学生有关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以及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成人教育有关学生收费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以及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缴费政策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和督促工作。

第三章 收费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实行按学年收费,每学年开学前集中收缴各项费用。学生应在报到时一次性缴清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费用。凡未足额交清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第十条 新生应在入学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办理银行卡激活,作为委托代扣和奖、贷、助、勤、补等发放之用。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可以通过缴费平台自主缴费;也可存入银行卡,由学校委托银行集中代扣。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银行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可在学校自助签约系统办理委托代扣变更关系。
第十一条 收费程序:

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园内收费公示栏及校园网财务公示栏公示。新学年开学前,学生须将学费等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各学院依据学生收费管理群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按规定办理新学年学生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和住宿标准发生变动,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对学生信息、应收款等作相应调整。新学年,财务处在与相关部门核对学生基础信息后,开展学生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通过学生收费管理群组及时发布学生缴、欠费信息,各学院、部门及学生个人可使用缴费系统,实时查询有关学生的缴费与欠费情况。各学院根据财务处发布的信息及时做好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缴费票据为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缴款人接到财务处发布的票据开具通知后,可通过江苏省财政电子票夹获取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是开票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使用效力法律效力财政纸质票据一致,缴款人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缓缴与退费处理

第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学生,由家长和本人于开学时提出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提交缴款计划,经班级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暂不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方便。国家助学贷款下达后,抵冲学生所欠相关费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对个人申请助学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银行放贷前,可先办理缓缴手续,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因故退学需办理退费手续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具体退费事宜。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费用结算,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完成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生退费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发生学籍异动须持《南通大学学生费用结算表》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复学时应凭学籍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留、降级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费;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费,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费。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学费收入是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财务处应定期统计缴费情况,及时发布最新的学生欠费信息。各学院须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掌握本学院学生的缴、欠费情况,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缴清学费,又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不得参加在校生各种评优推先、考研推荐、入党推荐,同时不享受在校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等待遇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资源。
  三、由学院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家长,将其欠费的有关情况归入个人诚信档案,必要时寄送有关用人单位。
  四、毕业前仍未缴清应缴费用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毕业离校的相关手续等。对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和鼓励各学院认真做好本院学生的缴费工作,学校建立学生缴费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当年度学生收费完成率(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与学院预算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应给予关怀和帮助,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努力争取银行的支持,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对困难学生“奖、贷、助、勤、补、减”有关政策,开设新生“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通大〔2007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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