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通大财【2015】8号)

南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通大财〔20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财行〔2014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根据国家政策、因公出国经费控制总额、财力水平及出国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部门(学院)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公出国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出国任务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处在学校年度因公出国经费预算总控制数内调剂安排。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学院)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超计划安排出访任务。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五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审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出国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制度。各部门(学院)所有出访人员(自行组团或参团随行),都必须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通过政府指定机票采购点)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应当通过学校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据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说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说明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中说明,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可按出国时间购买一份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如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其他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审批后的《南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财务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凡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出国(境)服务的(含购买国际机票、境外接待),原则上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实行比质询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监管机制。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等部门要发挥联合监管作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出访成效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派出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出国人员。教职工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