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收费

南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足额交纳学杂费是每一个学生的应尽义务。全校所有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学生收费项目或提高学生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生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办法;教材等代办费用按学年预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一年一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以及民办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学生收费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生有关学生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研究生部负责提供研究生有关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缴费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以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和督促工作。


第三章 收费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实行按学年收费,每学年开学前集中收缴各项费用。学生应在报到时一次性缴清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各项费用。凡未足额交清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收费统一使用银行卡,通过银校收费系统,委托银行集中代扣代缴。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银行卡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凭新卡、身份证及时在南通建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变更关系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公示。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园网财务公示栏公示,同时通知各学院。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三天将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通过当地银行存入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卡。报到时自带现金的同学,须将现金存入本人缴费银行卡。
  二、集中代扣。财务处在学生报到前三天委托银行集中代扣,并通过校园网或财务网页学费查询系统发布各学院学生缴、欠费信息。
  三、凭据注册。各学院依据网上学生收费查询系统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按规定办理新学年学生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学校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进度,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录取专业等相关信息,通过财务处委托银行制作学生存折、银行卡及使用须知,并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存款或汇款手续。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及各学院应在新生报到前十五天内,将新生分班信息和住宿情况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学院和专业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集中代扣。新生报到前三天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代扣。
  四、凭据注册。各学院依据财务处提供的缴费信息按规定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凡学生学籍和住宿标准发生变动,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学生收费信息,以便准确收取学生费用。每年六月底,财务处学生收费管理科室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核对在校生信息,确保下学年学生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财务处通过校园网收费查询系统及时发布学生缴、欠费信息,各职能部门、学院及学生个人可使用个人财务编号登陆学费查询系统,实时查询有关学生的缴费与欠费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收据实行集中打印,财务处于学期末统一发至各学院。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保证收费收据发放到学生本人。收费收据是学生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好,遗失不补。因故办理退费手续时须出示缴费收据。


第四章 缓缴与退费处理

  第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学生,应由家长和本人于开学时提出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提交缴款计划,经班级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但注册手续仍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方便。对个人申请助学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期间,可先办理缓缴手续,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第十八条 因故退学需办理退费手续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生退费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休学时一般不办理退费,复学后按实际就读时间计算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复学时应凭学籍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留、降级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费;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费,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费。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入是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财务处应定期统计缴费情况,及时发布最新的学生欠费信息。各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掌握本学院学生的缴、欠费情况,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缴清学费,又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不得参加在校生各种评优推先、考研推荐、入党推荐,同时不享受在校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等待遇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资源。
  三、由学院以适当方式告知其家长,考试成绩暂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将其欠费的有关情况归入个人诚信档案,必要时寄送有关用人单位。
  四、毕业前仍未缴清应缴费用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毕业离校的相关手续等。对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和鼓励各学院认真做好本院学生的缴费工作,学校建立学生缴费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对学院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学院领导班子的校内津贴挂钩。具体如下:
  每年十二月底,学校对各学院学生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对学生缴费率达到100%的学院,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按学院领导班子校内津贴的3-6%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学生缴费任务的学院,学校按该学院学生欠费比例,相应扣减该学院领导班子当年度校内津贴。跨年度的学生欠费计入下年应缴费用,继续扣减下年度校内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应给予关怀和帮助,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努力争取银行的支持,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对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减”有关政策,开设新生“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