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校外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变更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机构: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8月30日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对个人劳务所得税的代扣方式作如下调整:个人提供服务业(含租赁业)、金融业(主要指利息)、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劳务,申请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扣缴入库。

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通知精神,我校对校外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做相应调整如下:

一、各学院、部门、直属机构为校外人员发放各种劳务报酬(咨询费、评审费、兼课金等),仍需到税务或相关劳务单位开具劳务发票。

二、到劳务公司开具正规的劳务发票,经相关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据此将钱款汇入对方劳务公司账户。

三、到南通市地税局(行政审批中心)开具的税前劳务发票,经相关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人提供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登记表电子文档(见附件),学校据此办理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宜。

附件: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报税登记表


财务处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