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人〔201711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7412


南通大学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自然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经费范围为:

(一)校外人才项目的校内配套资助经费;

(二)学校引进的五类以上人才的科研启动费;

(三)学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

(四)学校人才支持(培养)工程的资助经费;

(五)学校其他有关人才经费。

第三条学校引进的六类人才的科研启动费,仍按科研立项的形式由人事处委托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进行管理。

第四条人才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做好研究课题的预研工作,为承接校外各级各类项目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人才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相关文件或合同执行;相关文件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有特殊需要的,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定后可调整拨付比例与方式。

第六条人才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经费预算和执行期限按相应文件规定或合同期限执行。项目经费确定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提交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的预算应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向人事处和财务处报批。

第七条人才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经费统筹管理,做好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协助人事处做好经费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条校外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经费的支出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提供的人才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料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业通信(邮寄)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九)印刷出版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的出版费等。

(十)劳务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人才项目经费应本着合法、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向外单位划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含电子娱乐休闲产品)、对外投资等,不得提取加班费等,不得用于发放出国生活补助,也不得用于与启动科研工作无关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人才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登记、入账和领用等手续。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同一类型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均应以南通大学为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指聘期、培养期或其它规定的期限等,下同)未满,项目负责人中止聘用、调离学校或因其它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先行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结余经费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已使用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先行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根据学校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区分情况进行处理。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且继续在学校工作的人才,结余经费可由本人重新提交预算后在2年内继续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但停止聘用(或调离)及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才,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十七条人才项目经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规定,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实行人才特区政策团队的经费使用范围,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批通过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通大人200555)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4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