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通大〔201720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级科技计划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等项目。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上述横向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凡我校教职工所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服务地方工作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服务机构。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或技术转移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采用规



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必须经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核后,加盖相应科研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任何学院、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合同。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须办理立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审批表和经费预算表,经所在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

第六条为鼓励以跨学科联合、团队协作等方式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对于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科学类项目、

合同金额 6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可设

2-3个子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项目负责人须与子项目负责人签订校内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子项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等。子项目立项审批表须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合同如需变更、解除或撤销,须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并签订协议,到服务地方工作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横向科研项目须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八条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负有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要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督促



项目进度。服务地方工作处协助二级单位协调有关事项。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须办理结项手续。由项目负责

人填写结项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同时原则上须委

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经费决算表由服务地方工作处会同财务处、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总结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交服务地方工作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分割。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项目预算使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仪器代办费、外拨协作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仪器代办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为委托单位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代办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但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外拨协作费是指委托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



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回流原委托单位。不得借协作之名,将横向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科研交流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劳务费包括助研津贴、聘用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助研津贴指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等的劳务费用。聘用人员劳务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而聘用项目组之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指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专家评审、鉴定等费用。

科研交流费是指横向科研交流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费、工作餐费、交通费等。接待费支出参照公务接待要求,须履行审批手续,控制接待标准。科研交流费按不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进行预算。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难



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税金、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收取(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2万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0.8万元/项)。管理费的40%上缴学校,主要用于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支持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行和发展;60%划归二级单位,用于产学研活动相关支出。

资源占用费是指学校为项目实施而提供的一般仪器设备、房屋、网络及图文信息、水电等资源且难以核算的占有费用。资源占用费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 1%收取(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3

万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1万元/项)。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

奖励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及技术经纪人。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支出预算和决算,按照支出预算使用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服务地方工作处、财务处对全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其中,仪器代办费和外拨协作费由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支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须依法纳税,由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由服务地方工作处、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在横向科研经费中设立绩效支出作为对项目组成员及技术经纪人的奖励,且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进行认定,视同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校内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对于设立子项目的横向科研项目,一律按子项目进行认定,总项目不再认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达到 600 万元、120 万元、60 万元、3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900万元、180万元、90元、45万元,分别视同于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对于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达到200元、4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3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分别视同于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市厅级一般项目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或给予解除聘任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委托单位交易者;



(二)已签订合同,但横向科研经费不入学校账户者;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通大〔2015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工作处(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5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