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关于印发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年版)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财〔20181

南通大学关于印发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8116

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开支,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经费开支,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和核算的全部经费开支。

一、经费开支原则

1.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做到“事先计划,量力而行”,严格按预算执行。

2.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二级单位要注意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严肃纪律,规范开支。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开支依据充分,经费渠道正确,付款手续齐全。对原始票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经费审批原则

1.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校领导、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财务“一支笔”,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经费进行审批。

2.学院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原则,其它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制。

学院日常开支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其他分管领导对相关经费进行审批,超过5万元以上的开支、涉及到绩效分配等重大支出事项,必须由党政一把手联签。如果学院需要对经费审批权进行分解,应填写书面授权通知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执行。经授权的事项,授权人仍需要负相关责任。

财务审核存有疑义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会同审签。

3.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费使用人(经办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审批人负领导责任。

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1.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如: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不含正常情况下还贷资金的调度)和使用;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

2.项目负责人不得审批本人经办的报销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校领导差旅等日常经费扎口两办负责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院长、书记差旅费等相互审批。

3.基建项目预算内单笔支付5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联签。

4.所有经费报销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审批人签字。

四、经费开支具体要求

(一)人员经费

1.公用经费一般不得列支人员经费,特殊情况如评审费、监考费等,年初列入学校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卡。

2.学生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研经费、因休学退学发生的财务结算等,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卡。

(二)三公经费

1.各类接待费严格按照《南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大学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大学外宾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礼品、香烟、各类充值卡等一律不得报支。特殊专业因教学需要发生的景点门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审批。

3.二级单位如需租用车辆,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4.校内教职员工报销出国差旅费,须附出国审批单及本次出国经费预算。境外购买的机票须附电子行程单及登机牌,境外会议注册费报销须提供银行支付凭证,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签。

5.通过外币结算的业务,须提供银行支付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换算表,连同国外的收据或发票,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审签。

6.各类会议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

1.校内教职员工国内差旅费按照《南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因公乘坐市内出租车,车票单张超百元的,须注明起讫地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连号出租车票不得报销。

3.外请人员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规定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订票手续费等,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4.全日制学生(除研究生)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研究生因科研课题需要出差,若乘坐飞机的费用比其他交通工具节省,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视同在职人员予以发放。

5.本校人员一般不得发生本市住宿费,如承办相关会议、各类办班、邀请外地专家等发生本地住宿费,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邀请专家名单及专家所在单位、住宿费清单等详细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物资采购经费

1.符合招投标规定的,严格按《南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物资采购应纳入学校物资采供平台的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纳入学校物资采供平台的,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及以上的须附相关合同书及其他说明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3.购入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须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持购物发票和验收入库单等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学院购买办公用品、耗材、材料、化学试剂、配件等必须机打详细的品名,无法提供机打品名的,必须附订单截屏或附出票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5.除科研经费外其他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应到图书馆、学院资料室办理验收手续。

(五)预付款

1.结合学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实现无现金报账,严格控制现金借款,各类公务活动(会议等)实行转账或刷卡结算。

2.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出差日期超过公务卡结算期的经济业务需要借款的, 1万元以下的备用金借款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备用金借款由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及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双签。出国借款由职能部门根据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预算审批表、省批件等进行审批。

3.现金借款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所借款项应在三个月内归还,本年度的借款原则上应在年内结清,逾期未还者须附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者,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4.预借票据视同暂付款处理,同时由经办人填制南通大学借款单,经办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汇款到账,逾期必须将票据追回,无法追回票据的,财务有权将经办人填写的借款单入账,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税务发票不得预借。

5.对外出具票据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开具票据,没有协议(或合同)的,按照汇款单上注明的内容开具票据。

(六)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项目来源单位有关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立项预算进行开支,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

(七)财政专项

优势学科、协同创新、中央地方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品牌专业等财政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八)基本建设经费

基建经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南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实行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两支笔”双签制度。

(九)其他开支事项

1.校外人员的各类讲座、咨询等劳务费用严格按照《南通大学专家讲座、咨询等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2.维修项目中,3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要同时附合同书与工程决算单,由审计处按规定进行审计,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双签。

3.因个人原因引起的各类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4.因不可抗力、工作安排变化等原因发生的退票费,由本人写明事情原由,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五、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 对任何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有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原始发票如有遗失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存根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须本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人须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因票据遗失报销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5.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当年结清,上年度7-12月票据可延期至次年3月底,逾期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附说明,经职能部门、财务处审批后予以报销。

六、支付方式

财务结算支付方式分现金支付、公务卡支付、转账支付三种方式。

(一)现金支付: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除少量借款等符合现金支付条件的款项外,其余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以下情况可支付现金:

1.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2.单笔消费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给聘请的无本国银行卡的外国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金等;

4.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方发生差旅等支出。

(二)公务卡支付:单笔消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5000元的消费无法实现公对公转账的,可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报销必须具备刷卡小票及购物正式发票,同时刷卡小票上的金额及供货单位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符。公务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是办理报销的重要依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确发生遗失的,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向财务处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

(三)转账支付:除以上所列,单笔支付1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实行公对公转账支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暂行规定》(通大财〔20163号)作废。学校各类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大学经费审批授权一览表

通大财〔2018〕1号附件.xls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