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资金存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财〔20189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资金存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资金存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865

南通大学资金存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资金需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定期存放资金的决策及资金调度等工作。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工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金存放原则

学校资金存放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需求,厉行节约的原则,以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主要内容,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在确保学校资金链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所有二级法人单位的资金均纳入学校存放范畴,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资金存放方式

(一)活期存放。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学校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可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活期资金存放由财务处根据资金状况适时实施。

(二)定期存放。学校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后余额较大的,由财务处提出定期存放方案,报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定期存放方案提出前,财务处应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规模和期限,实现资金保值增值,防止本末倒置。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定期存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定期存款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须将本息一并回归原账户。

四、存放银行选择

资金存放银行须是正规金融机构,主要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信誉好的股份制银行,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和集体决策方式。鉴于目前学校债务较大、仍需银行贷款支持等,资金存放银行由财务处综合学校银行存贷比、给予学校的贷款政策优惠以及对学校其他业务工作的支持等情况确定。

财务处及个人均不得与资金存放银行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如出现所述情形,学校将问责相关人员,同时立即收回资金并撤销账户,并一定期间内不得在该银行存放资金。

五、存放资金调度

财务处加强资金管理分析,做好资金流量分析预测,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既要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更要保证学校资金链安全。

根据业务需要,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发放工资、日常结算及贷款业务等资金调度由财务处内部实行分级审批;其他存放调度10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其余调度由财务处实行分级审批。

六、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