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务处资金存放管理暂行细则



财务处资金存放管理暂行细则

通大处财〔20184


根据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暂行规定,财务处制订资金存放内部管理暂行细则。

1.财务处成立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杨毅、丁锦云、金霞、朱爱红、朱一新组成。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等资金调度分级审批额度的权限和100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度以及向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的定期资金存放方案。

2.资金定期存放方案由职能科室提出,经处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讨论,形成方案后提交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3.所有贷款事项均向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汇报,包括贷款银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合同要素,待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实施。

4.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等资金调度实行分级审批,100万元以下由科长审批;100万元(含100)-1000万元由分管处长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由处长审批。

除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以外的资金调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均通过处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后实施;资金调度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研究调度方案,报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