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通大〔201719 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2月26日


南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成果(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




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服务地方工作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负责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及许可的管理与实施。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同时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委托。

第八条南通大学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管理与实施,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学校与地方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学科性公司,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学科性公司成立后具体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可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并依法取得省市给予的奖补。具体奖补分配方式由服务地方工作处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科技成果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有偿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科技成果的权属。

第十五条服务地方工作处组织二级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通过路演、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求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资本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投资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实验室研究、小试、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已转化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成熟化。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或方案,拟定合同,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第三章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七条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学校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提取10%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

(无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提 5%作为二级单位的奖励;其余5%作为学校收益,主要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支持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行和发展。

第十八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其余10%由学校依法指定资产公司持有。学校持有部分获得股权分红或股权交易等收益后,其5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自行投资或者与他人合作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营业利润中提取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条科技人员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注册资金,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



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

90%,学校享有10%。

第二十一条 对已创办的学科性公司,学校股权收益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10%由学校享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经专家认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或委托他人代持,转让或代持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四条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等横向科研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完成人的绩效奖励,按照《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按规定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第四章相关配套政策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认定标准按《南通大学科研项目认定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时予以倾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充分利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众创空间、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互联网众创园等载体支持师生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支持、指导、帮助学生创新创业。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技术创新管理能力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可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及



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的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科研创业岗的设置以及离岗创业人员的申请、管理与考核等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化或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收回其既得利益。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组织、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学校加强对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学校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通大〔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