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修订后的《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通大〔201774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2月26日


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科性公司的经营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28 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 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 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性公司,是指依托学校学科优势,由学校教职工参与创办且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社会投资结合组建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南通大学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 产权原则上应划转至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以出资人身份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学科性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可转化、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且产权清晰;

(二)有明确的现金投资方;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四)与学校现有的学科性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五)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学科性公司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一)创办学科性公司须由创办者(项目组或个人)书面提出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经所在学院等二 级单位批准同意后,报资产公司;

(二)资产公司董事会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论证、审核,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股权激励


第七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学科性公司出资,原则上不投入现金及实物资产。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作价原则上不低于初创企业注册资本的10%。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原则上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若采取协议定价方式,须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第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股权激励。学校将所占学科性公司股权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资产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拆分及登记工作;其余10%由资产公司持有,所获股权分红或股权交易收益的50%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奖励给个人的股权,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第四章学科性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学科性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 灵活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教职工经批准可参与学科性公司的管理,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技术总监等职务。如因发展需要,也可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学校省管干部及处级干部如需参与学科性公司经营管理须按相关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学科性公司进行管理,通过向学科性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学科性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学科性公司按年度向资产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接受资产公司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学科性公司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对于孵化成功的学科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出售部分或全部学校所持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


第五章学科性公司与学校的关系


第十四条 学科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学校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学科性公司如需使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须按规定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科性公司不得侵占学校的知识产权。如需使用学校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须按规定有偿使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科性公司与学校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任务分工合理分配科研经费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益归属。


第十八条 学科性公司应积极支持、反哺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形成学科与公司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成为学校办学资源和办学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


第六章学科性公司的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于初创立的学科性公司,资产公司应在制度建立、项目申报及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南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公司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科性公司通过吸引天使投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和各类基金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学科性公司上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科性公司在境内外聘用高端人才,鼓励学科性公司聘用的高端人才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经 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双向聘用。


第七章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学科性公司设立时,要进行充分的论证,鼓励学校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方式参与学科性公司组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科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资产公司的监管,资产公司每年年终对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对经营不善的公司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连续三年未通过评估的公司,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可按《公司法》的相关 程序退出国有资产或者建议进行重组或解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 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通大〔2017〕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