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修订后的《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

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通大〔201720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2月26日


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级科技计划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等项目。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上述横向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授权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项以及合同审批、签订和管理等工作,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南通大学或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前,二级单位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二级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负直接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支出、结项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或技术转移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一般规范。合同须经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核后,加盖相应科研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投标审批表,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项目委托方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南通大学监制、研制”、“南通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办理立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审批表和经费预算表,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如需变更、解除或撤销,须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服务地方工作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约定,按期办理结项手续。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项: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服务地方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前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技术资料交服务地方工作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分割。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仪器代办费、外拨协作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仪器代办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为委托单位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代办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但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拨协作费是指委托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不得借协作之名,将外拨协作费回流原委托单位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科研交流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劳务费包括助研津贴、聘用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助研津贴指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等的劳务费用。聘用人员劳务费指因项目研究需要聘用项目组之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指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专家评审、鉴定等费用。

科研交流费是指横向科研交流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费、工作餐费、科研工作通讯费、自备车辆燃油费、自备车辆维修保养工时费等。科研交流费按不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0%进行预算。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税金、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收取(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2万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0.8万元/项)。管理费的40%上缴学校,主要用于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支持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行和发展;60%划归二级单位,用于产学研活动相关支出。

资源占用费是指学校为项目实施而提供的一般仪器设备、房屋、网络及图文信息、水电等资源且难以核算的占有费用。资源占用费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收取(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3

万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1万元/项)。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及技术经纪(经理)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支出预算和决算,按照支出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所属教师负责的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审核,协助财务处监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仪器代办费和外拨协作费由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服务地方工作处审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横向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送财务处审核调整。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须依法纳税,由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由服务地方工作处、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如合同约定结余经费分配事项,从其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结余经费全部作为绩效支出,一次性发放;


(二)设立“横向科研自研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该卡,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和项目组的奖励;


(三)结余经费可作为创办学科性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负责人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横向科研经费中设立绩效支出作为对项目组成员及技术经纪人的奖励。项目合同对绩效支出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具体认定标准按《南通大学科研项目认定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或给予解除聘任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委托单位交易者;


(二)已签订合同,但横向科研经费不入学校账户者;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三十五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通大〔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