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债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南通大学债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通大处财20203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债权管理,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使学校债权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及南通大学内部控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南通大学债权职责划分、管理的内容、债权催收及审批权限等。

    第三条 财务处在校长、总会计师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债权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债权管理的职责分工。

    1、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学院负责债权的申请、审批、催收、分析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协助对债权进行核算、查询、统计、整理和督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不对外单位提供借款,不得为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条 债权内容: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学校债权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和后勤等业务。

    第七条 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其中合同是债权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1、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因产品、商品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而应收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临时垫付的各类备用金、租金、赔款、罚款以及代职工垫付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

    3、预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而预先支付给供货单位的账款,从而取得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索取货物及劳务的补偿权。

    第八条 债权管理流程。

    1、债权发生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同时经办人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条,详细填列借款事因、金额、列支经费项目等,并按《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审批,作为个人往来管理。

    2、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出票据或支出款项,并根据债权单位、业务项目、金额、经办人等设置明细账,确认债权发生。配合经办人定期对债权进行统计、清理、核对,发现账目差异及时分析原因,并有效监督债权运行情况。

    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只限于学校公务开支,不办理用于个人的借款,公务结束后立即办理借款结清事宜,最多不超过1个月,否则学校将从经办人工资中扣还。

    4、预付账款的管理,学校要严格合同管理,采购1万元以上工程、货物、服务均需签订经济合同。经办人支付预付款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预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财务处协助监管合同的执行,如因故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管理。

    第八条 坏账的审批权限。

学校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债权,由经办人员定期进行清理、催收(一般按季度清理)并与财务部门核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收回的债权应书面写明原因备查;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债权要查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审定;或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最大程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