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通大处财〔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和《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第六条 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结算、银行借款转存业务。
(三)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
(四)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汇缴业务。除上缴省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或国库,以及按规定退还缴款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此账户余额清零管理。
(五)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等业务。
(六)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七)外汇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八)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工会经费和党费收付业务。
第七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审批表》,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变更学校名称或学校分设的;
变更开户银行的;
变更银行账号的。
第九条 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条 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撤户,或者因业务发展需要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该账户结余资金应全部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校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校资金。
第十四条 财务处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严格银行账户的票据及支付工具的管理,严格银行对账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按本办法对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财务处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据省财政厅要求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审计内部监督部门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