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修订)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修订)


通大处财〔202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从学校预借未报的款项,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及因公出国、购买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学生实习、承办会议和零星周转等公用性临时借款。

第三条  办理暂付款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原则。为防止长期借款发生呆帐,影响学校资金周转,暂付款管理一般应“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定期清理原则。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并采取“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的措施,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责任共担原则。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借款要求

(一)严格控制现金借款,各类公务活动(会议等)一般实行对公转账、刷卡或第三方支付结算。

(二)办理现金借款仅限于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学生和临时工不得作为借款人。

(三)借款人办理借款时,需填写《南通大学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同时登录预约报账系统填制暂借款业务报销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及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教职工因公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借款,须说明原因,出差必须详细填明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相关信息,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现金借款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及以上须经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双签。

(五)预付给外单位的设备款、材料款等,应附采购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条款执行。

(六)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借款,须附开支计划,并注明时间、地点。

(七)预借票据视同借款处理,办理预开票时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南通大学借款申请单》。在规定时间内经催促未能收到对方单位汇款,财务处将经办人填写的借款单作为借款入账,并按照学校借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借款期限和结算要求

(一)现金借款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所借款项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归还

(二)借款人在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还款。

(三)预付设备和材料款等,在货到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四)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应立即归还。

(五)教职工因公出国借款须提供因公出(境)人员审批表、预算审批表、省批件等相关资料,所借款项应在回国后一个月之内归还。

(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者,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催结、清理要求

(一)各部门、学院应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暂付款的清理工作。

(二)借款人调出、辞职、读研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部门结清暂付款。

(三)财务部门要加强暂付款日常催结和定期清理工作。根据暂付款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督促借款人办理报销还款,并将三个月以上未结清借款情况在学校网页上公布。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者,将根据《南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第八条  对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通大处财〔20109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