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收费与票据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收费与票据管理办法

通大处财202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与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收取各类款项时开具的各种合法收款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不包括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自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收费票据主要包括:(1)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4)公益事业性捐赠统一票据;(5)江苏省增值税普通电子(专用)发票;(6)医疗费、挂号费收据。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学校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二)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各类学费、培养费、培训费、住宿费等。

(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学校暂收、代收代支款项和分摊费用以及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各种保证金、代收的会费、代办费、纵向科研课题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等。

(四)公益事业性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款项。

(五)江苏省增值税普通电子(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培训、会务、产业与后勤保障等服务性收费。

(六)医疗费、挂号费收据主要用于后勤管理处卫生科为师生员工医疗服务收取的医药费、诊疗费和挂号费等。

第三章  收费与票据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与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与票据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印制收费票据,擅自收费。

第七条  学校各种收费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申报、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和《发票领用簿》,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在每年报告期内或者基本信息等收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支状况及变更情况。

第九条 收费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或变更等;

(二)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包括票据使用情况、年度内增加、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全年所涉及的收费金额情况、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以及收费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必须严格按《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校内各单位需要收费的,必须遵循“先报告,后审核、审批,再执行”的原则,申请收费项目须提前一个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等,财务处对收费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核,校领导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后,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办理收费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校内单位的临时性代收费(如会务费),需提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代收。

第十一条  校内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进行收费公示,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媒介等多种形式,向收费对象及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各类短期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扎口管理,负责培训的学院需将收费标准等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同意后财务处方可代收。

第十二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含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优惠政策及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用于收费公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制作材料、格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时,收费单位应当适时更新收费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校内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信息,应当符合现行有效收费政策的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示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并收费的;

(二)收费公示内容不完整,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收

费标准不符合收费政策规定的;

(三)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公示内容不相符或者超出公示范围的;

(四)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征收、降低后,未及时、准确调整收费公示信息的。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具体负责各类收费票据(含电子票据 )的领购、印制、保管、发放、核查清理、回收、归档和缴销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收费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财政电子票据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票据领用申请、核销等管理,核销后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各自按要求归档备查。电子税务票据依托江苏省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票据申购、核销等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开票与收款。财务处委托银行代扣或通过网上缴费平台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开具收费票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预开收费票据,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收费票据,经办人应负责将款项催收到账。对未能催款到账、又未能追回票据的,预借票据应视同经办人借款,由经办人负责归还预借票据款项,具体参照暂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市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收费内容、票据名称、领用数量,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收费票据启用前,领购(或领用)人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收费票据发放部门报告和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过程中,收款人或票据使用人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对用途不明、标准不符、内容不实、情况不清的缴费交款行为,应拒绝开票并及时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使用人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制,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书写清楚,填制及时,大小写金额相符,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开票人应签名或盖章,并按照票据上注明的各联次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混淆联次使用,收据联一律加盖南通大学财务专用章或南通大学发票专用章。

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一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退款时,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票据(发票)。如原收费票据丢失,交款人须出具相关证明,经会计人员核实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开具收费收据后,必须在存根联注明入账的记账凭证编号。整本使用完毕应在封面上注明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凡电脑打印的收费票据,收费内容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废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证实后报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提供声明作废原件两份。因票据丢失造成的一切后果,将追究票据领用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领用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应在当年1231日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中途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部门理缴销手续。否则,不得再次领取。

第二十六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申请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实际缴纳款项与收据存根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票据,应按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在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核销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缴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缴验的票据存根、票据准购证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应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限已满,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等,应按规定要求办理销毁鉴定、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申报、收费年检等工作。同时,校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款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票据的;

4、不按有关规定,混用票据的;

5、因管理不善丢失票据和擅自销毁票据的;

6、私刻收费票据监制章,伪造、印刷票据的;

7、不及时缴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8、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监督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收费与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通大处财[2017]7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11022


附件:


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docx




领用单位:            20       

收费内容:

票据名称: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书

              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江苏省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医疗费、挂号费

 

领用数量:                      

 

             

领用人:

 

领用单位负责人: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