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通大处财【2023】14号)

通大处财〔202314


南通大学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建〔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财务处是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在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二)负责编制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

(三)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五)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根据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完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及移交工作。

(七)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处下设会计核算科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合同等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五条  基建处的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工作;

(二)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

(三)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及时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五)对将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六)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第六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立项、概算与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投资严格实行概、预算管理,杜绝无立项、无概算、无预算的项目。

财务处根据基建处提供的上级立项批文,按建设工程名称设立基建工程项目;自筹的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根据校长办公会文件立项。

第九条  概算是确定项目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学校建设工程概算经批复后,基建处应根据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总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概算批复的投资规模范围内;同时负责对批复概算核定的建筑安装和设备购置投资进行二次细化分离,明确主体、装修、室外、电梯、空调、弱电等单独招标的分项工程细目概算限额并报财务处备案;各分项工程预算编制及招标严格按照分离后的细目概算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概算核定规模。

第十条  预算是确定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造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批复后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基建处提供的当年各基建项目施工进度,结合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立项批准后,必须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基建处应当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如确因学校发展需要在当年新增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据此列入当年校内特批基建项目,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启动。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投资预算,包括建安工程费用(按分包工程)、甲供材费用、设备及固定家具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以及总平的明细工程项目。

新建项目支付工程款之前,基建处应向财务处提供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财务处根据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建设项目概算、基建实有资金额度及工程合同,扣除贷款利息、到期应付款等款项后,确定工程付款项目。不得安排超计划、超合同付款。付款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可在项目之间进行,数额较大须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协商

第十五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批复的概算数执行,不得突破。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报送关于变更部分的情况说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并据此办理变更部分工程付款。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基建处要提供增(减)项目的必要性和原因的书面报告,涉及超工程预算的工程量,需经审计处确认签字,上报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量价确定,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按合同约定无法确认变更单价的,由基建工作组在做好调研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进行议价、谈判,形成最优价格方案;现场签证审批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备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设施(

)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

第二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质量监测费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牌等各种与基建无关的支出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摊入其他项目,待征地事项全部完成后,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能明确归属某一具体项目的其余费用,直接列入该基建项目成本;属多个项目共同发生或项目决算前无法确定其负担情况的其余费用,每年年终根据项目投资完成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率分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并能单独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学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施工现场在常驻地以外的,其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施工现场在常驻地范围内的,其管理人员不安排施工现场津贴。

第二十五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学校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等3个条件的,可以从项目结余资金等渠道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未完成代建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故造成项目超出概算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应在项目概算中单列,按本办法结算。

第二十七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支。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数额、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的程序支付。在立项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支付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三十条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审批权限审签。

(一)基建财务科财务处在年度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建设资金的需求量。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填制《南通大学基本建设付款申请单》,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基建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签字;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财务处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如果发现虽未突破总概算但分项工程突破细目概算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不予支付。

(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时,500万元以下的付款必须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双签字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付款还必须由校长签字审批。

(四)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工程监理和基建处进行初审后,由基建处报审计,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甲供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支付。根据实际支付的甲供材金额,在完工后经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确认后结转。

(三)工程款(含甲供材料)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70%时,需送审计处审计,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监理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监理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五)审计费作为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部分,实际支付时,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基建处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基本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基本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合或未按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的。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一)材料清理:基建处须与施工单位、基建财务及时结转材料,以防往来不清、库存材料虚增及基建成本不实等。

(二)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根据审计处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三)各项奖励、罚款、赔款等由基建、审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写明事由及奖惩数额交财务处作为支付或扣罚依据。

(四)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往来,确保各项支出及时、准确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报表: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审计处负责做好工程费用的审计工作;基建处负责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款项结算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财务决算。逾期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部门应向基建工作小组报告原因,据此组织协调及时办理决算。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九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交付资产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与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产、设备移交。每年年终,财务处对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进行预估入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财务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时与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交接手续;后勤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到财务处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大财〔20155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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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10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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