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财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通大处财〔2023〕9号)

通大处财〔20239


南通大学财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专用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效率,保证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印章管理的规定》、《南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财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财务专用印章包括:

(一)财务处名称印章:“南通大学财务处”;

(二)财务处内设科室名称印章:“南通大学财务处**科”;

(三)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印章: “南通大学发票专用章*”“南通大学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

(四)其他需要使用的印章: “南通大学财务专用章

以上(一)(二)称为行政印章,(三)(四)统称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综合财务管理科负责财务处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对各类印章统一审核。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印章使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印章的管理,科室分管处领导负责分管科室印章的审批。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第四条  财务处行政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南通大学”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排,可分行。财务处科室公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学校和财务处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科室名称。     

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可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印章刻制的样式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规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需向综合财务管理科提交申请,写明印章的用途、范围、责任人、保管人等内容。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财务处行政印章及下属科级部门印章由综合财务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处长办公会审定、协管校领导同意,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科室业务专用章由科室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向综合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处长办公会审定,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财务处的机构印章,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批文;

(四)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处长办公会同意后,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所有印章在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并经综合财务管理科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因印章破损更换的不再发文启用。

第九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综合财务管理科;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在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印章上缴综合财务管理科。综合管理科最终上交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印章由财务处及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各类电子印章及其附件也须设置专人保管,做到专管专用。

第十一条  印章存放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分管处领导批准,且印章管理人员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处公章用印需经分管处领导审批或职能科室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综合财务管理科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登记簿保留20年。财务处公章用印登记簿以年度为单位整理移交档案馆。各科室公章、业务印章用印由科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并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对于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第十四条  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须立即上报分管处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南通大学财务处”

1. 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向校内其他部门发出的通知,在财务处内印发的文件;

2. 办理申请使用学校公章、钢印、校领导签名章的用印审批表;

3. 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4. 以财务处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5. 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财务处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财务处公章的文件、材料。

(二)“南通大学财务处**科”

1. 以科室名义向财务处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处内其他部门发出的通知;

2. 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财务处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职能科室印章的文件、材料。

(三)“南通大学财务专用章”“南通大学发票专用章,仅适用于财务处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除经学校授权外,财务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保证等对学校形成约束力的文件。但不具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框架协议、因履行本部门常规职能开具证明(如收费管理科学生离校手续等)除外。

第十七条  财务处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南通大学财务处”

1. 以财务处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2. 以财务处为单位申报表、审批表、各类报表等,经处领导审批后用印;

3. 科研项目申报、结题报告等经职能科室审批签字后用印;

4. 紧急情况下使用财务处印章,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用印,并需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南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或私自刻制印章;

(二)未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登记用印或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领导。

(三)未按印章使用程序、批准权限或使用范围使用印章;

(四)其他违反财务处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财务专用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通大处财〔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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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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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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