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通大处财〔2023〕10号)


通大处财〔202310


南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苏政办发〔200250号)、《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苏财库〔200216)、《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15)、《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苏财办〔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校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收支管理;

(二)当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三)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课题)资金收支管理;

(四)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收支管理;

(五)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财政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学校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省级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非税收入的资金活动情况。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收支。
第七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但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专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负责做好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二)设立与国库集中收付相适应的会计岗位,并按内控要求,将涉岗会计人员的密钥分开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负责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年度预算,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专项经费用款计划,经审核和汇总后,按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年度、月度用款计划以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完成与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的日常对账工作;

(七)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涉及专项经费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按照国库支付要求,负责组织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批复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专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三)负责将上级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

(四)负责对其主管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督促和管理;

(五)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 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核;

() 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 负责向财务处和职能部门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资料。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在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分月编报国库支付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必须在当年使用完毕,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必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年度终了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结余、超过两年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结余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结算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学校财务处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批复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借方反映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贷方反映当天财政授权支付冲销数和年终额度冲销数。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解缴应通过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完成。国库支付管理人员应严格区分解缴项目,核对解缴金额,填制《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资金集中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一律通过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财务人员应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在国库支付系统中提出授权支付申请,经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及时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通大处财〔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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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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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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