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务处资金存放管理暂行细则(修订)(通大处财〔2023〕4号)








通大处财〔20234


财务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南通大学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财务处制定本实施细则。

1.财务处成立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科室科长组成。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1)制定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等资金调度分级审批额度的权限; 280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度; 3)向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定期资金存放方案。   

2.资金定期存放方案由职能科室提出,经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讨论形成方案后,提交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3.所有贷款事项均向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汇报,包括贷款银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合同要素,经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提交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4.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等资金调度实行分级审批,100万元以下由科长审批;100万元(含100-800万元由分管处长审批;800万元及以上由处长审批。

5.除日常结算、发放工资及贷款业务以外的资金调度,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均通过处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后实施;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金存放管理办公室研究调度方案,报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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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财务处                 20235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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